根據幼社既社區調查,僱主對在勞工及性別歧視條例下菲傭印傭懷孕的保障缺乏了解。
只有一半受訪僱主知道菲傭印傭可放產假。
81%受訪僱主不知道若他們不容許菲傭印傭放產假,菲傭印傭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84%受訪僱主表示,若菲傭印傭因懷孕而無法工作,他們可將菲傭印傭解僱。
其實菲傭印傭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每日的款額,相等於菲傭印傭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菲傭印傭。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 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不可以。除非菲傭印傭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菲傭印傭。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菲傭印傭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如菲傭印傭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菲傭印傭的產假薪酬。
菲傭印傭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第10章)。
註:
*合資格傭工如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分娩,可享有連續 10 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是一項政府行政計劃。
^如欲進一步了解疾病津貼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陽光女傭中心希望以上資料可以幫助各位僱主了解更多關於菲傭印傭的生育保障,避免誤觸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