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懷孕前,需積極預防、篩查、治療慢性疾病和傳染病。
如果壹方或雙方患有慢性疾病,應考慮是否適合妊娠。尤其是女方,如患有心臟病、腎臟病、高血壓等疾病,應考慮能否承受孕期以及分娩全過程,輕者可在醫生指導下懷孕,重者如不適合懷孕,應做好避孕措施並積極治療。
如果女方患有糖尿病、癲癇、慢性闌尾炎、精神病、甲狀腺功能異常等疾病,應在孕前積極治療,控制病情。如:糖尿病患者孕前應將血糖控制在正常範圍,孕期使用胰島素治療;癲癇患者孕前應盡可能控制抽搐發作,待病情穩定後再考慮懷孕,如停藥後不能控制發作,則應使用毒性最小、劑量最小的單壹藥物控制抽搐,同時在孕期嚴密監測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有慢性闌尾炎並經常發作的患者,則應在孕前手術切除闌尾,否則孕期癥狀加重再行治療的話,不論是麻醉還是手術,都有可能影響妊娠或胎兒。
如果壹方或雙方患有傳染性疾病,如肺結核、病毒性肝炎、淋病、尖銳濕疣等,在傳染期均不宜受孕。女方如患肝炎,即使不具傳染性,若肝功能不正常,也不宜受孕。